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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婚外情调查取证方案
添加时间:2021/03/13

温州婚外情调查取证的目的就是质证对方为过错方,从而在孩子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上占据主动权,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过错”下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和掌握使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这样看来,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该属于过错。


  一、通过指证配偶不忠行为判定为过错方。


  婚外情自然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不会在公开场所进行。所以,对于配偶另一方来讲,收集一方的不忠实过错证据,相对还是比较困难的。温州私家侦探就是通过24小时监控受调查人的方式发现其婚外情的场所然后通知其配偶带律师或者我们指派律师到场取证,或者配偶抓现行后要求对方书写保证书取得纸质证据。


  二、通过指证有包养小三同居的行为判定为过错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居,应当具备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等几个条件,大部分当事人提供了第三者与配偶的合影、或在某住宅同进同出的照片、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在当事人配偶否认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仅凭这些材料,还不能定性构成了“同居”。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另一方构成“同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资料:


  1、同居地的基层组织关于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说明。


  2、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资料。


  3、邻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为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同居的认定,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共同生活的时间要有延续性即有配偶者与异性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天、一个星期算不算构成同居了呢?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并没有明确。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持续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可被视为构成同居。而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对同居构成的时间持续性要求在一个月以上。


  温州婚外情调查取证必须在合法前提下进行并且确保证据有效,所以调查方案应该细致入微,并且律师指导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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